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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杀、贩卖野生青蛙的行为屡见不鲜,一些人为了一己私利收购、贩卖青蛙,破坏生态环境,打破生态平衡,最终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宛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一起因贩卖青蛙引起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
被告人马某、丁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做水产生意,收购龙虾、泥鳅等。2022年以来,该二人在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某村及附近田间小道以每斤15至17元的价格非法收购野生青蛙用于贩卖。丁某在现场负责收购、称重、付款,马某负责运输收购的野生青蛙。经查,被告人李某、朱某等17人利用灯具照明、用自制网兜扣青蛙的方式在汉冢乡、溧河乡、高庙乡等地的坑塘河沟猎捕本地野生青蛙贩卖给被告人马某、丁某夫妇。
经调取被告人微信支付记录,被告人李某猎捕青蛙贩卖给马某、丁某夫妇共计18次16000余元,折合青蛙8700余只,李某本人获利10900余元,向殷某(已另案处理)分红5400余元,折合青蛙2900余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丁某明知是非法狩猎犯罪所得的猎获物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悔罪态度、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遂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追缴被告人丁某、马某、李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三有”保护动物,20只以上就构成犯罪!“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我们常见的麻雀、青蛙、蟾蜍、蛇、黄鼠狼、松鼠、刺猬、斑鸠、野鸡、野鸭、野兔这些都是“三有”保护动物!(供稿: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