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余店镇残疾人王某与广西籍杨某2010年在广州打工相识并同居,2011年二人回王某娘家定居,生育一女一子,未办理结婚手续。2016年,杨某外出打工,逐渐与王某断了联系。王某一人抚养两个孩子,生活艰难,想找杨某讨要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因其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便电话求助县法律援助中心。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若王某以两个孩子的名义起诉杨某支付抚养费,新蔡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王某应当到杨某户籍地广西贺州市提起诉讼。依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若王某申请援助诉讼事项,应当向受理法院所在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我县法律援助中心不能指派律师代理诉讼,但考虑王某行动不便,且急需解决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可以指派律师为王某代写民事起诉状,并帮助王某网上立案。
接受指派的问津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余敏、贾亚青,对王某的遭遇非常同情,指派手续办理后,两位律师亲自来到王某家中,了解到王某与杨某所生长女现已12周岁,长子现已8周岁。由于杨某母亲的阻挠,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2017年,杨某春节时还回新蔡与妻女团聚,但2018年以后再未回过新蔡,期间还不定期支付抚养费,直至2020年1月11日最后一次支付抚养费后,与王某再无任何联系。自此以后,两个孩子一直由王某独自抚养,每月需要支出两千元左右的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王某是肢体二级残疾,双腿萎缩不能直立行走,基本没有劳动能力,偶尔接一些手工劳动散活补贴家用,在乡里乡亲的照顾下,勉强维持生活。现在女儿要上初中,儿子要读二年级,开销增加,王某再无力支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两位律师很快为王某代书了一份抚养费纠纷诉状,并协助王某网上立案,起诉至广西省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二位律师又积极与八步区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协调八步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王某参与诉讼。最终,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王某与杨某达成和解,子女由王某继续抚养,由杨某每月向王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600元。
新蔡县法律援助中心长期秉承司法为民理念,遵循“应援尽援、应援优援”的服务宗旨,积极拓宽服务方式,满足群众多元化需求,依法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助力法治新蔡建设。(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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