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人心、汇聚民力的强大力量,要广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西峡法院始终坚持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机结合,勇担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使命,注重在司法裁判中体现鲜明价值导向,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倡导和鼓励,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和惩处,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弘扬文明、倡导友善、文明驾驶等培育良好社会风尚等方面,从不同角度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真善美和正能量。
案例一:张某诉王某、李甲、李乙名誉权纠纷案
(资料图)
——利用自媒体侵害他人名誉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二人分手后关于婚约财产和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2年9月份,被告李甲多次到原告张某的工作单位门口采取哭喊、举牌子等方式要求见张某,要张某还钱。经被人报警其扰乱了单位秩序和社会秩序,西峡县公安局在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李甲以扰乱单位秩序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随后,被告王某多次在抖音平台以“王某”账号实名举报的方式发布视频,视频中包含侵害张某名誉的内容。被告李乙多次在其注册的抖音账号上对王某发布的视频进行转发,并发布类似内容,上述视频均有不同人数的点赞、评论或者转发。上述视频发布后,原告张某即向平台进行了举报,视频均被平台强制下架,无法继续播放,庭审中,双方均认可上述全部视频在平台上留存时间在几个小时与两三天之间。
案件处理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被告多次到原告的工作单位以举牌宣扬等过激方式要求会见,且被告王某、李乙在抖音平台上公开发布相关视频披露原告个人信息,并对原告冠以负面评语,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工作、生活,导致原告的名誉产生负面评价,三被告的行为属于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理应停止侵权行为,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受侵权人合理的医疗、精神损害抚慰等费用,消除不良影响。故判决三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由三被告作出,经法院审核后由被告王某、李乙在抖音平台同时连续发布,保留时间为10天;如被告逾期不履行,由法院在报刊上登载公告或者发布生效裁判文书,费用由三被告负担。同时由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00余元。
典型意义
微信、微博、抖音等自媒体的普及使得人人都有随意发布类似于宣传报道内容的机会,自媒体所发布的信息言论存在客观传播的事实和条件,因此,自媒体的管理人以及在自媒体发布信息言论的网络使用者,应当尽到法律法规所要求的注意义务,自媒体发文不能损害他人名誉,否则就将构成侵权,本案的裁判提示了网络自媒体使用人在发布言论时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得发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言论。在《民法典》加强人格权保护的背景下为自然人名誉权的保护提供了指引,该案的审理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崇尚和谐、文明的价值理念,践行谦逊、礼让的处事方式具有重要的教育作用。
案例二:杨某等人诉刘某等人侵权纠纷案
——“好意同乘”司机乘客共殒命,善意司机可减责
基本案情
小林根据他人请托,无偿驾驶私人汽车载李某、娜娜前往医院就医,途中与王某驾驶的货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小林、李某、娜娜死亡。除各保险公司正常理赔外,驾乘双方亲属就造成侵权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娜娜的亲属杨某等人认为,小林通过中间人请托,开车送娜娜去就医,双方成立帮工关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小林在交通事故中承担重大责任,需要承担70%的责任,刘某等五被告作为小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五被告以小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赔偿损失22万余元。被告刘某等人辩称,原告已获得了30万元的保险金,应当划分责任后进行冲抵。小林作为村干部,热心助人带他人就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属意外事件,原被告均承受了失去亲人的痛苦,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五被告提出反诉请求,要求判令原告赔偿其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案件处理
西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驾驶人小林出于朋友情谊专程无偿送他人到医院就医,但小林作为驾驶人决定了其对同乘者的生命、财产负有一定的注意和保护义务,不能因为友善帮助他人便降低其履行安全驾驶的责任和义务。小林因其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对造成娜娜死亡的结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应当减轻在好意同乘中提供利他性帮助行为的驾驶人的赔偿责任,否则,既不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也与我国社会伦理价值观相悖,故确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83万余元,在扣除保险理赔后,按照剩余损失的10%计算为4万余元,判令被告以继承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赔付责任。目前该案判决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好意同乘是指搭乘人经非营运性车辆的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意后,无偿搭乘的行为。作为一种“无盈利”的助人为乐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若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则对驾驶人不公平,可能导致人情冷漠、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本案的审理,有助于鼓励支持乐于助人的利他行为,为好意同乘减责,弘扬优良的中华传统美德,助推形成美善的社会风尚,同时提醒驾驶人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切实做到文明、合规驾驶;作为乘车人应当做到安全文明乘车,自觉佩戴安全带、不与驾驶人攀谈或做出其他干扰司机安全驾驶的行为。
案例三: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案
——杜绝酒后驾驶,共创文明社会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豫R吉利牌小型新能源汽车,载着李某等三人从西峡县北五环与滨河路交叉口附近出发,途经滨河路、迎宾大道、白羽路,行至西峡县人民医院送张某就医(一般疾病),因就医过程中与医生发生争吵,围观群众报警。西峡县公安局五里桥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朱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遂将朱某某带至西峡县某医院抽取静脉血样。经河南某公司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82mg/100ml,已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故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
杜绝酒后驾驶机动车,既是法律制度、公序良俗的要求,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标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车虽是出于送他人就医的特殊情形,但案发之处位于县城主要位置,交通便利,完全有条件通过让他人驾驶、打出租车等方式解决来往路途问题,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在县城主要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不仅给驾驶人员,也已对不特定多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和侵害。考虑到被告人属于送他人就医的情形,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故依法定罪,减轻处罚。该案的处理明确树立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有利于引导机动车驾驶人遵守规则,共建安全文明驾驶良好风尚,增强广大人民群众文明意识、安全意识、法治意识,自觉抵制酒后驾车行为,以核心价值观引领推动社会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现代化。
案例四:赵某诉钱某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
——跨市执行保权益,温情调解暖人心
基本案情
2020 年 12 月,钱某通过微信询问并向赵某介绍投资项目,并承诺一个月回本,两个月翻倍,赔了钱我(钱某)给你,(赚)了利润一人一半,并给赵某讲了操作方法,双方一同到“甘美思”公司住所地进行了简单的咨询,然后,钱某帮助赵某在手机上进行操作,转入户名为邓某的账户共计 6万元。赵某另外通过钱某微信介绍了解一个名为“九环”的美元投资项目,赵某共投入 3万元人民币。后“九环”项目的网页无法打开,“甘美思”项目无法提现。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赵某以钱某涉嫌诈骗为由,向公安报警,派出所民警对钱某进行询问后,钱某在派出所见证下给赵某转款10500元,但赵某在“甘美思”四个账户仍约有3万余元无法提现。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联系“甘美思”公司。后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钱某赔偿损失。经法院审理判决钱某应赔偿赵某损失28700元,因钱某未履行该生效裁判,赵某西峡县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处理
2023年6月,我院执行人员接到申请人提供线索,被执行人钱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某救援队工作,我院执行人员提前一天驱车前往郑州市,第二天早上八点与申请人碰面来到金水区某救援队。经西峡法院执行人员和申请人在金水区蓝天救援队附近蹲点等待和询问打听,被执行人钱某主动与申请人对接联系。考虑到赵某与钱某系昔日好友,经西峡法院释法明理,促成双方当事人减轻矛盾情绪,达成执行和解,促进案结事了。
典型意义
无论是企业还是公民,都应当秉持诚信为上,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生效判决已确定本案的被告钱某应偿还债务,但其却拒不履行判决生效的义务。“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民群众看的见的方式实现”,执行工作也并非简单粗暴的抓人要账,西峡法院执行干警在工作过程始终积极主动发挥执行职能,践行“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宗旨,尽职尽责,不断提高执行质效,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本案通过高效执行、释法明理、温情调解,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自己的债务,对于维护弘扬诚实信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教育引导作用。(供稿:王晶雅)
关键词: 西峡县人民法院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